一、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吉大海滨北路2号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2017年)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修订)(2017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粤府令第64号)(2017年)
第十三条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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