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文之中,对于著作利用权进行了详尽阐述和规范,具体条例如下述所示:
首先,当某一个人或团体获得著作权中的利用权时,他们被禁止任意损坏或是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以及其对作品进行自行更改的权力,同时还需保持作品的完整性并且不可从中谋取任何金钱利益;
其次,当使用人通过许可方式获取了著作权的专享许可权之后,如若他决定将此项使用权授权给第三者使用,那么必须要事先得到著作权所有人的明确同意方可实施;
最后,当出版单位获取到相关的产权使用权后,他们有权享有专有的出版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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