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要在判决生效的第二天起6个月内提出,向做出生效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不会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3、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什么情况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再审申请书要写明哪些内容
1、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案号;
3、撤销或变更生效法律文书具体的再审诉讼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有多项事由的,应一次性提出,并逐项列明;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7、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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