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诈骗的法律问题分析
时间:2023-07-07 08:35:23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髙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4、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5、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6、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7、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8、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诈骗的特点有哪些

1.网络诈骗犯罪呈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

网络诈骗并不像传统I乍骗有具体的犯罪现场,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点不一致,行为人与受害人无需见面,般只通过网上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就能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在作案I时常常刻意用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加上各种代理、匿名服务,使得犯罪主体的真实身份深度隐藏,从而难以确定嫌疑人所在地。同时,行骗人往往还利用假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异地异人取款、电活“黑卡”等手段隐藏,得手后立即销毁网上网下证据,使得隐蔽程度更高,导致网络诈骗犯罪急速上升,打击难度也越来越大。

2.网络诈骗犯罪网络呈低龄化、低文化、区域化

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龄均不大,文化程度较低。且作案人籍贯或活动区域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些地区因网络诈骗犯罪行为高发、手段相对固定而成为网络诈骗的高危地区。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呈现现家族化、集团化发展趋势。需要说明的是,网络诈骗的地域特征明显,不意味着某种作案手法只有高危地区、高危人群才会实施,而是该类型的诈骗案件呈现以某一高危地区人员实施较多的特征。

3.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产业化

由于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地域产业化特点,在这些高危地区往往围绕某种诈骗手法形成了上下游产业式,且逐渐形成了一条成熟完整的地下产业链发展。

4.诈骗行为手法多样化,更新换代速度快

网络诈骗手法多样,且不断更新换代,新型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近十年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10年,也是网络阼骗手法不断翻新的十年。

5.诈骗高危人群犯罪手法多元化、交叉化趋势明,

虽然我国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明显的地域特点,某一种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法相对在某一地区较为集中和活跃,但近年来诈骗犯罪高危人群诈骗手法交叉趋势十分明显。此外,从各地破获的案件看,数个高危籍贯的犯罪嫌疑人相互串联、勾结从事犯罪活动的也趋于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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