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亳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律师事务所章程;
3、资产证明;
4、住所证明;
5、个人简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7、关系证明及交接手续证明;
8、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9、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证明;
10、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11、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筹备情况材料;
1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亳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
三、亳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办理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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