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吸收方以倾向资金购买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方以所得货币资金付给原有公司股东,被吸收方公司股东因此失去其股东资格。
2、吸收方发行新股以换取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或股份,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获得存续公司(吸收方)的股份,从而成为存续公司的股东。存续的公司仍保持原有的公司名称,并对被吸收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概括承受。
律师补充:
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申请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被合并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注销证明。
(三)被合并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注销申请。
(四)合并方案。
(五)合并前原企业重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
(七)合并后新企业验资报告。
(八)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合并后新企业章程。
(十)合并后新企业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
(十一)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后签署明确意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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