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刑期怎么算,需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符合监外执行要求的罪犯,监外执行的刑期是算入执行刑期;
2、如果并没有符合监外执行要求的罪犯,通过贿赂取得了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监外执行的刑期不会算入执行刑期;
3、不符合要求的监外执行属于逃脱,逃脱是不会属于执行刑期的。
监外执行的条件有患有严重疾病,哺乳期或者是孕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让人照顾,这样的人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
监外执行的刑期是多长时间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对监外执行需要纠正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再审案件中强制措施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再审中可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全文9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