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明确罪犯身份以及罪责的情况之下,公安机关以及其派出机构的执法人员有权对疑似涉案者予以戴上手拷等约束性的警用装置。
根据我国现行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明文规定,当公职警务人员在执行以下这些特定任务时,如考虑到潜在的罪犯可能会试图逃跑、严重威胁自身或他人安全、甚至采取自我伤害或者其他极端行动时,他们有权使用诸如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装备来确保执法过程的顺利进行:
(1)成功捕获违法犯罪分子或重要嫌犯;
(2)实施逮捕令、拘留状、监视居住、押送、提审、拘传、强制传唤等具体法律程序;
(3)在法律、行政法规范围内,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合法使用此类警用器具以防范更大风险的其他特殊情境。
在执行上述警务公务时,公职警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此类警用器具,不能带有任何蓄意地构成人体伤害的意图。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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