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投案通告可以委托投案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相关规定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同时也给在逃人员一个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脱逃罪犯,要主动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二、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30日内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轻微,且不属于法定不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处理上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的,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均视为自首;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也视为自首。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的,被缉捕归案后,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凡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帮助犯罪分子伪造、毁灭证据以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匿场所和交通工具,资助财物以及提供其他条件的,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所有公民都有同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义务,广大人民群众对知晓的犯罪线索应当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或直接扭送在逃人员的有功者政法机关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抓获重特大逃犯的,可以给予重奖,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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