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梯里被歹徒打伤物业方面该赔吗?
时间:2023-03-26 10:10:18 3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不过,即使双方合同暂无明确约定,但从物业服务合同性质本身来看,一些诸如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内容,也理应成为其义务的基本内容。

且业主缴纳了包括安全保障费用在内的物业费,这种服务是一种有偿行为。同时,物业公司应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提供防范服务。

但通常不可能要求其保证服务区内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毕竟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的是一种注意、警戒、防范义务,它不能保证业主财产和人身权益不受损害,只能降低这种风险。

业主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损害产生的根源,侵权人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和侵权人侵权赔偿之债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二者之间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但侵权人为终局债务。

一、小区业主家中被盗物业是否有责任

小区业主家中被盗物业是否有责任,要看是否已经在合同中有约定。如果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维护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关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就不需要对业主进行赔偿。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物业纠纷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理论界一般认为,分期履行合同约定之债,依照债务的发生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期给付债务,另一类是分期给付债务。

对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法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但对定期发生之债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司法解释中并未作出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定期给付发生交纳物业费之债务,属于理论上的定期给付之债。

物业服务费在合同订立时就具有确定性、整体性和连续性,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在合同订立时确定的期间内持续、不间断地履行,因此虽然物业合同属于理论上的定期给付之债,各期债务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性并不足以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且由于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长期稳定的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向业主追索所欠的某一期物业费,是基于对业主的信赖以及维护双方长期合同关系的意图,并非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有观点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属于分期履行合同,应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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