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判断“促成合同成立”的标准
判断“促成合同成立”的标准应是:
1.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2.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若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对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无助益,则不能认为促成合同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什么
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有以下几点: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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