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办法》已分别于2001年11月1日和2002年9月1日施行,据此,市人民政府对我市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文件进行了清理。依据清理结果,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4个文件。
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1、《大庸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实行统一征地、征地拆迁费用包干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发[1992]20号,1992年7月28日发文)
2、《张家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2号令,1999年7月28日发文)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张政发[2000]6号,2000年3月7日发文)
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张政发[2000]18号,2000年12月4日发文)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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