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交通意外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损失呢?虽然双方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但损失的确存在了,比如车辆撞坏了,人身受伤甚至死亡了,且这种损害的确是因为意外事故中的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比如本案件中由于甲行车,方才碾到石块伤人。如果事故一方是机动车驾驶人,另一方是行为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损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如果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由机动车驾驶人给与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对损失的产生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兼顾受害各方的损失,由于机动车是高速运转的维修工具,俗称铁包人,考虑其危险性,对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适当补偿。
延伸阅读: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如何评估
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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