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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