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居住越来越密集,住宅、公寓、办公楼越建越高,从高空抛物或是坠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也是屡屡发生,但往往找不到真正的侵权主体。比如从高楼的窗户飞出一个普通的烟灰缸,砸伤楼下行人,具体烟灰缸是从那层扔出,从谁家扔的根本不知道,而且烟灰缸也是家家都有的常用物品,所以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很难。受害人诉诸法院后,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有的是因找不到责任主体驳回原告的诉求或者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不予立案,但“有权利必有救济”,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不能得到救济显然是不合适的;
也有的法院是判决整个居民楼二层以上的人家共同承担责任,这种判决结果虽然保障了受害人的权利,但对于大部分楼层居住人员来说又显示公平,行为无过错却要承担责任,人们觉得很冤,不服判决,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
《侵权法》针对这一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里适用的实际上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但用“补偿”一词来代替了“赔偿”。
因为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行为与具体时间和特定的建筑物紧密相连,所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最好证明就是“不在场”的证据,比如物品坠落伤人时全家在单位上班,或是出去旅游,那就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如果当时自己在建筑物内,说实在的有些情况真的很难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像上面举到的烟灰缸飞出砸人的例子,家家都有烟灰缸,你怎能证明飞出去的不是你家的呢?这种情况下,建议应申请或是法院依职权启动调查证据的程序,或是受害人伤情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必要采取刑侦手段查找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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