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我们需要依据子女在相应年龄阶段所具有的分析和评判能力来合理推断他们拒绝接受探访的真正原因。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充分了解并清楚意识到,对于已经年满八岁、且具有相应认知水平的孩子来说,如果他们以合法理由并且明确表达了不愿意被某一位父母亲探视的决定,那么我们必须给予足够重视并尊重其意愿。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理由确实可以成为中止持续探望活动的充分理由。
然而,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应该明白,被赋予探望权利的父母亲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采用强制手段来实现他们探望孩子的需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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