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被邀请赴宴本来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但如果因此被摔上一跤、弄得灰头土脸可就不太好看了。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食客王某在张某经营的饭店就餐下楼梯时因楼梯油污重滑倒被摔伤,店主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近3000元。
2010年3月的一天中午,因同事仝某在张某经营的饭店宴请客人,王某应邀在三楼就餐。结束后下楼时,因楼梯台阶上有油汤、油污,致使王娟跌落,造成骶骨骨折,其他部位不同程度擦伤,休息治疗三个月。王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8000余元。张某认为自己与王某之间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王某作为成年人在下楼梯时摔倒是其自身原因导致。饭店在楼梯旁已安装扶手等防护装置,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下楼梯时存在可能摔倒的潜在风险,但其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张某经营饭店的楼梯确因长期经营导致油污较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该安全隐患的存在与王某被摔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对王某的损失饭店负有责任。后经法院释明,双方本着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原则,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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