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向患者传达医疗信息的方法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电子告知等。患者同意这些告知方式后,医生可以采用这些途径向患者传达医疗信息。不过,除了书面告知,医务人员也可以通过获得患者明确同意的方式进行告知。民法典中的“明确告知或同意”规定比“书面告知”更为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医生向患者告知医疗信息的方法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电子告知等。如果患者同意这些告知方式,医生就可以采用这些途径来向患者传达医疗信息。医务人员告知的方式,并不仅仅限于书面告知或同意,只要是获得患方的明确同意即可,民法典的“明确告知或同意”的规定比只能“书面”告知灵活,也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医 疗 信 息 告 知 的 法 律 规 定 有 哪 些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医疗机构的知情告知内容应包括医方信息、疾病信息和治疗方案。医方信息包括医院名称、等级,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等;疾病信息包括疾病名称、诊断依据、严重程度及病程发展等;治疗方案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拟采取的治疗方案、采取该方案相应的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及医疗结果、不采取该方案的风险及后果等。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除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外,还需要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义务,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避免医疗风险。
医生向患者告知医疗信息的方法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电子告知等。医生可以根据患者同意的告知方式采用这些途径。医务人员告知的方式不仅限于书面告知或同意,只要是获得患方的明确同意即可。民法典的“明确告知或同意”的规定比只能“书面”告知灵活,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医疗机构的知情告知内容应包括医方信息、疾病信息和治疗方案。医方信息包括医院名称、等级,医务人员的姓名、职称等;疾病信息包括疾病名称、诊断依据、严重程度及病程发展等;治疗方案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方案、拟采取的治疗方案、采取该方案相应的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及医疗结果、不采取该方案的风险及后果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除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外,还需要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明确”同意。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义务,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避免医疗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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