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用。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见,在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只对被保险车辆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予以一定赔偿,被保车车内人员受伤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上人员险与交强险有什么区别
(一)车上人员险与已方交强险的关系此问题涉及“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关系,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发生会导致人员在车内摔伤,划伤,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跳车或车倾覆致人摔出车外,后来被车致伤,因“事故发生时该人在车外”,因此,应认定为“第三者”,可由已方车的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赔偿(暂不讨论对方车辆问题)。
如果是在车内受伤,一般可找车上人员险索赔。
也就是说,致伤瞬间人在车内还是车外是区分“第三者”的至为重要的标准。
(二)车上人员险与对方交强险的关系在已车车上受伤的情况下,是对方的交强险按“第三者”赔偿
还是已方的“车上人员险”进行赔偿,则有不同意见:
1、交强险有强制性,优先于商业三者险,也优先于“车上人员险”,在对方交强险不赔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车上人员险。
2、车上人员险类似于单纯的意外伤害险,与交强险互相独立,且自己的车上人员险与对方的交强险并无直接联系,因此请求交强险赔偿时同时可要求车上人员险全额赔偿。
3、折衷意见,两个保险虽然独立,但保险具有补偿性,已由一种保险赔偿的项目不得要求另一种保险再赔。
(如花去2万医疗费,因交强险只赔1万,另一万可找车上人员险——此处假定对方无商业三者险;
如产生5000元误工费,交强险已赔,则车上人员险不重复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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