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据调查令
申领调查令须知
一、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获得相关证据。
二、申请调查令的申请人必须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三、持令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诉讼证据与科学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证据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纳入国家诉讼活动的范围,并受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所调整和制约。
二、调查令的作用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持令人的姓名、性别、律师证编号、律师事务所全称;
被调查人姓名或单位全称;
向被调查人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
持令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
调查令的有效期;
被调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证据的原因;
调查令签发人签名。签发日期及院印。
申请人必须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
持令人是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仅限于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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