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复议后不一定会撤销相关行政行为,相关行政行为会被撤销的情形如下: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并不能立即作出是否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而是需要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查的过程之中,需要结合《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法定的复议申请条件。
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复议期限是多久
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复议期限是60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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