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视角下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有哪些
1、作品权属难以确定
网络环境下,确认作品权属并非易事。一方面,作者维权不仅需要提供权利证明,还可能需要网络服务商在确定发布时间上提供相应后台数据。在线身份多数未经实名认证,大多数用户以昵称发布信息,不少用户随意抄袭他人作品,甚至乱署名掩盖真实的作者。
“僵尸粉”“山寨账户”等批量抄袭或将他人作品稍作修改即行发布。而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监视网络活动、寻找侵权行为的义务,出于保护用户隐私或信息安全的考虑,未必会给予相应技术支持,加剧作品权属确定难题。
另一方面,随着技术进步,删除和改变权利管理信息并不难,尤其是在“用户生产内容”模式下,一件音乐作品可能经过分声部合声、混声、翻唱、剪辑等多重处理,用户合作完成,原作的作者及后期合作作者显然都是著作权人,而权利管理信息可能缺失或被抹去。同时,互联网上作品历经多次流转、层层转让交易后,最终权利人已经不甚明确,给市场交易当事人带来不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2、取证困难且方式有限
网络信息可以随时修改而不留痕迹,网上侵权的时间、内容不易确认,给取证带来了很多难题。如有人将他人作品发布在网站,可以通过截屏、用摄像机拍摄等方式固定留存。
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真实性。特别是当诉至法院时,网站已删除该侵权作品,举证就更为困难。
目前,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由公证机关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是当事人首选。因为经法定程序公证的证据具有当然的证明力。
3、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证明难
现有版权制度规定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法定赔偿。而法定赔偿的适用率远高于其他二者。
如2016年至2018年7月,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知识产权侵权类民事案件396件,仅2件案件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方法确定赔偿金额,即99.5%的案件适用法定赔偿。
且“50万元以下”规定并未对赔偿额的幅度作出划分,赋予法官很大程度自由裁量权,导致法定赔偿适用泛化、赔偿额度较低的现象。[5]
原因在于网络环境下侵权追踪困难,当事人就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的难度较大,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证明难: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权利人自身很难证明其知识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确切份额、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确切比例,这一计算适用几率较为有限;按照违法所得计算赔偿数额时,虽比较简单易行,但对于诉讼而言必要的事实资料或证据材料有时由侵权人掌握,存在证据材料不易获得的情形。[6]虽然对掌握证据材料拒不提供的侵权人可以进行证明妨碍的不利推定,但也是有严格限制的。故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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