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共同居住的公房要如何处理
时间:2023-04-02 15:52:48 3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公房处理问题曾作出《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

一、承租人可以装修房屋吗

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装修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离婚无住房补偿金是否有上限

离婚无住房的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节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三、起诉离婚对方不出庭可以离掉吗?

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子女的抚育义务、且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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