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岭设立文物商店审批需要什么材料
1.文物商店设立申请(原件2份,纸质)
2.保管文物的场地、设施、技术条件报告(原件2份,纸质)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
4.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原件2份,纸质)
5.专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2份,纸质)
6.企业开业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的验资报告书(原件2份,纸质)
二、铁岭设立文物商店审批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条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第26项文物商店设立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项目名称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处理决定委托设区的市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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