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步骤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通知》明确“集体资产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评估报告要明确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辨认无形资产;评估目的要体现该资产流转方式及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和评估范围要与评估议收益期和参数的选择相一致。特殊事项和前提以及方法的选择都有可能影响到评估结果,如果出现差异,一定要分析原因找到纠正的合理方法,
披露就是对评估结果表明负责态度,表明信息来源确信,可靠,适当。事实真是准确。假设科学,分析和结论不受利害人干扰,独立,客观公正。表明结果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评估方法
、收益还原法。它是将待估农用地未来各期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适当的土地还原利率1、还原,从而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地价=a/r×[1-1/(1+r)n],a-土地年纯收益,r-土地还原利率,n-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之剩余使用年限。对于在正常条件下有客观收益且土地纯收益较容易测算的农用地价值评估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2、市场比较法。它是根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农用地与近期市场上已发生交易的类似农用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农用地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地价=情况修正系数×交易实例农用地情况指数。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农用地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地区。
3、成本逼近法。它是指以新开垦农用地或土地整理过程中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和应缴纳的税金,并进行各种修正来确定农用地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地价=(土地取得费+农用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农用地增值收益)×年期修正系数×区位修正系数。
4、评分估价法。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影响农用地价格的因素体系和因素评分标准,依据因素评分标准对待估农用地的相应条件进行评价赋分,按其得分值的大小,乘以客观的农用地单位分值价格,从而得到农用地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
5、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它是利用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适用于有基准地价成果区域的农用地价格评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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