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法典》中涉及离婚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给出以下具体解读:
首先,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的法案规定,“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这个理念应当得到认同与遵循,子女不应插手或干扰父母在婚姻方面的决策行为,包括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等事宜。
同时,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改变,都不会因此而终止。
其次,依据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若夫妻双方均有意愿离婚,则需签署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该协议中必须明确表达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
再次,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如有反悔不愿离婚的情况,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超过上述期限仍未提出申请,则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若经婚姻登记机关查实,双方确实为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则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书。
最后,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指出,若夫妻中有一方希望离婚,可先寻求有关组织的调解帮助,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全文8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