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某家公司已经成功从商业登记簿中删除,然而在销户前未能完成正式清算是违反相关法规程序的,从而引发了未偿还的债务问题。
面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考虑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及控股股东,乃至该已注销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列为被告。
这是因为,在这种环境下,上述原告应承担起对之前已解除注册的公司遗留下来的债务进行补偿的责任。
若债权人选择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此纠纷,在确保所有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并生效之后,被告方如仍未履行判决中的义务,债权人便可利用法院职权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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