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起诉意见书可不可以给嫌疑人看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起诉意见书一般是不给嫌疑人看的,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把起诉意见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只规定了在审判阶段把起诉书送达给被告人。如果已经委托了辩护律师,给不给看根本没有什么差别,因为辩护律师虽然不给犯罪嫌疑人看起诉意见书书和卷宗证据,但在向其间接核实有关证据时,都是针对起诉意见书的,因此不会影响最终向司法机关及时、准确的提出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刑事起诉书副本给不给受害人送达
按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是无权要求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的。这是因为检察院移送的起诉书和案卷都是国家秘密,在开庭审理之前,除了辩护人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包括起诉书)以外,法院不向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或者提供。公诉人开庭时宣读起诉书,之后就不是秘密了。现实中,有些人的确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取得起诉书,对于这种现象本人无法评论。但是,记住一点,一审开庭前只要不是用合法手段获得刑事案卷和材料的,都存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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