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卫维与被告崔梅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6000元和5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载明:今借卫维人民币壹万陆千元正(整),两年内还清,今借卫维人民币伍千元正(整),一年内还清,两份借条被告签署的落款时间分别为6月24日和6月27日,但原、被告均认可实际书写时间为2007年6月24日。在500O元借款到期满后,原告打电话向被告催要借款,2008年12月20日上午,原告依约定来到被告家中,当时只有原、被告两人在场,被告说2.1万元借款,先还1万元,剩下的1.1万元重新打借条,于是原告将借条给了被告。被告拿到借条后,却将两张借条撕掉,扔到了垃圾桶里,原告遂要求被告还钱并重写借条,被告说钱在银行里,还钱还要过几天,并拒不重写借条,原告无奈将被撕碎借条从垃圾桶里捡了出来,并拨打了110报警。因被告家的具体门牌号原告不清楚,原告下楼接110警车时,被告趁机离家。无奈原告将借条粘贴后,于当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及利息。被告对借条的撕毁原因却称:2008年12月17日,原告来电话称急需用钱催要已到期的5000元借款,我便说12月20日21000元一并归还。第二天我从哥哥处取回他12月17日当天营业收入的15000元,连同自己积蓄6000元,共21000元放信封中等原告来取。2008年12月20日中午。原告来到我家,双方一手交钱,一手归还借据。我拿到借条后,就将借条撕毁扔到了厕所垃圾桶中。原告临走前称要方便去过厕所一趟,但没想到原告将我扔到厕所垃圾桶中的碎纸片捡了出来,粘贴后提起诉讼。
被告将两张借据撕毁并扔进厕所垃圾桶。原告将撕毁的借据粘贴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被告则以欠款已还清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原告所持借条被撕毁的原因和过程,双方的解释截然不同,[分歧]:案件在审理中,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具有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有义务保持借条的完整性,但现在借条已被撕毁,并且是被被告撕毁,原告对此不能做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应当承担保管不善致使借条被撕毁的责任,原告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有瑕疵,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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