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探视权最低一个月几次
探视权确定的具体方式可以在离婚时由夫妻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在离婚判决中一并处理。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如果离婚之后,双方对于探视权的次数达成新的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双方新的约定执行。如果对探视权的问题有了分歧,且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二、怎样向法院起诉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没有抚养权一方探望子女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就探望权协商不一致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律进行判决。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民法典中探视权如何申请执行
民法典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不执行判决书的,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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