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三)应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四)应深入、细致地收集证据。
(五)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
(六)在调取证据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七)在调取证据时,应当善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告知获得救济的途径。
一、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注意事项有哪些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如下:一、应明确取证方向。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二、异地调查取证的要求
1、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法院。在这里,对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工作的时间要求是及时,一般情况下以一个月为宜,在行政审判中可视举证难易程度而定。2、受托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内容时,应告知委托法院并说明原因。这里的“不能完成委托内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调取证据的难度不能及时完成委托,二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无论基于何种情况无法完成委托,受托法院都应告知委托法院,其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以书面告知为佳。同时,受托法院应较为具体地向委托法院说明无法完成委托的原因。上述内容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异地取证活动提供了一套可供遵循的规范,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准确适用,使法院的异地取证活动规范化,最终推动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主要有:
(一)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申请法院搜集证据
如果案件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申请法院搜集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原告及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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