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凸现五大特点
时间:2023-06-11 16:20:36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6·26”是全国禁毒日,针对我省毒品犯罪的现状,本报记者于6月19日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一庭庭长杨浙京进行专访。

我省毒品暗流汹涌

2003年,南昌警方成功破获一起我省历史上数量最大的毒品犯罪案,当场缴获海洛因2万多克、毒资近40万元。人们高兴之余,又备感忧虑。喜的是,这个毒品交易网络被一举摧毁,10名罪犯全部落入法网;忧的是,一次性贩卖2万多克毒品在我省前所未有,假如这批毒品流入市场,会有多少家破人亡,并且,这能否是最后的“绝唱”?

杨浙京庭长提供给记者的几组数据,足以让我们体会到我省毒品犯罪的惊心动魄:

从2000年开始,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和涉案人员逐年上升,在2004年1月至3月,就收案70件133人。并且,我省2003年毒品犯罪收案数和人数大幅度上升,收案数比2000年上升了65.24%,被告人数增加了近1倍。

据了解,2000年1月至2004年3月,全省法院受理的毒品案件中走私、贩卖以及运输毒品案件1144件、涉案人员1704人,众多数据表明,我省已成为一个毒品消费的重要市场,吸毒者数量庞大。

在全省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给予刑事处罚的1353名毒犯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有412人,占毒品总罪犯的30.45%。今年1至3月,对毒犯的重刑适用率(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罪犯数与总罪犯数的百分比)已经上升到42.86%。这表明,随着毒品犯罪总量的增加以及重刑适用率的上升,我省毒品犯罪的猖獗程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越来越大。

在这1353名毒品罪犯中,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毒犯有18人;18周岁以上不满25岁的有321人;2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有1161人;60周岁以上的有26人。这组数据表明,我省毒品犯罪分子以青壮年为主,25岁以下人员占了五分之一。

杨浙京庭长痛心地告诉记者,种种数据表明,我省已成为重要的毒品消费市场,特别是2003年以来,毒品犯罪案件呈迅猛增长之势。

金钱与生命孰轻孰重?

6月16日,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记者从接受采访的毒犯身上看到了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金钱的魔力。可是金钱相对于生命、家庭,孰轻孰重?

王兴军,这个快走到生命尽头的毒犯和所有东北人一样,心直口快。10年前,年轻气盛的他南下广东闯荡,开过服装店,办过广告公司;10年后,王兴军把他的经历归结为“一失足成千古恨”。在记者面前,王兴军坦言很想家,毕竟家才是最温馨的港湾,金钱犹如过眼云烟,来路不正还握得烫手。可是,他还能回家吗?王兴军告诉记者,他上有父母,下还有妻女,希望家人将来能够原谅他。

杜小平、宋莲英,这对患难夫妻在看守所也还是一对“难友”,可是当谈起家人时,杜小平便深深地埋下了头,而宋莲英则掩面痛哭。曾经羡煞邻居的幸福家庭,如今父母亲却要撇下子女而不顾,旁人除了同情,还能做什么?宋莲英很后悔,她当初为什么没有拦住老公。记者了解到,宋莲英的一双儿女如今寄人篱下,学业几近荒废。

我省毒品犯罪五大特点

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庭长杨浙京对我省毒品犯罪的现状勾画了一幅画面,并将其归结为五大特点。

第一、毒品犯罪区域相对集中,但有逐年扩散趋势。据杨庭长说,我省的毒品犯罪案件以南昌、萍乡和九江三地区最多。以2003年为例,南昌共收案118件,占全省毒品总收案数的30.65%,萍乡收案99件,占全省25.71%,九江共收案62件,占全省16.10%,三市共收案279件,占全省的72.47%。杨庭长还透露,2002年以前几乎没有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市。

第二、重大案件越来越多,单个案件查实的毒品数量大幅度上升。杨庭长说,个案贩毒数量超过500克(海洛因)的,2002年有4件,2003年则8件,而今年1月至3月就共有3件。

第三、共同犯罪比例突出,家族成员结伙犯罪情况较多。从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毒品犯罪受案情况分析,共同犯罪案件占到81.82%,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以亲戚关系为纽带的现象比较普遍,犯罪分子常利用血缘、地缘等关系(如夫妻、兄弟姐妹、亲戚、邻居、老乡等关系)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团伙。

第四、省外购毒、本地销毒是我省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杨庭长说,我省的贩毒网络是,我省毒犯到广东和云南一带购买毒品,然后回到本地销售给当地吸毒人员,这种情况占90%以上。从我省审理的毒品案件看,毒品种类最多的是海洛因,其次是摇头丸和King粉。第五、毒品犯罪呈职业化、网络化发展趋势。杨庭长透露,近几年来,我省的毒品犯罪分子大部分以贩卖毒品为业,或者以贩毒作为生活腐化的经济来源。并且,我省有的毒贩还组建了集购买、运输、保管、销售一体化的毒品销售网络,毒品交易数量越来越大。

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杨浙京庭长告诉记者,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毒品案件如何定罪量刑已作了较全面的表述,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随着毒品犯罪的不断发展变化,有的条款逐渐显现出局限性,亟待完善。

据了解,对于不断出现的在司法解释列举以外的新型毒品,现有法律法规如何量刑规定不明确;因缺少比照依据,部分弹性条款难以适用;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适用仍是空白,如何计算数量及确定起刑标准,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规定;何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情节严重”,法律也没有明确。杨庭长指出,以上这些问题若没有一个说法,在司法实践中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可能出现打击不力的后果。

杨浙京庭长呼吁,我国应尽快制定统一的毒品案件证据规则,并允许适当的“证据推定”,以改变目前涉毒案件中证据过于简单、粗糙、缺少充分证明力的状况。而且,有必要强化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工作,使禁毒法律体系更加完备,为打击毒品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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