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疗事故是指因为医务人员的原因,造成严重的功能障碍和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全国各地病人重要组织器官的丧失。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严重的功能障碍暂时不影响患者的生命。一般认为,劳动能力的丧失超过1/3,那么就被认为是劳动能力丧失的一部分。
一、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处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医疗费用。如果您在案件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请根据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病人收入超过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以及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工人。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用具费,残疾需要使用补偿装置的,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和万能装置的费用计算。
6、殡葬费用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殡葬费用标准计算的。
7、有交通费用的病人和需要陪同照顾的亲属在公共交通工具转乘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特殊病人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租用专业交通工具的交通费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院承担;死亡的,医院应当承担处理事故的病人的两个亲属的合理交通费。
8、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中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的颁布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个人侵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可能需要赔偿精神损害。
9、在处理医疗事故的过程中。为确保医疗事故受害人得到适当的治疗,还需要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医疗事故的级别,以确保后续医疗事故补偿和损失赔偿中不会出现意外情况。同时,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和其他费用。
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依据有哪些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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