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早已完成,业主已付清全部工程款,而为工程提供建筑材料的供应商、出租工程设备的租赁公司,却拿不到货款和租金,他们甚至不知道该找谁追讨这些欠款。
近年来,与建筑工程有关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案频频发生,据江北区人民法院统计,仅该院去年就审理了150多起此类纠纷。
供应商向建筑公司追讨货款败诉
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项建楼工程,此后又将其中的模板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俞某。为完成这项工程,俞某与一家模板公司签了一份买卖合同,购买了一批模板。
大楼建成后,模板公司一直没有收到货款,于是他们起诉建筑公司要求支付模板款。庭审时,被告建筑公司否认购买过模板。法院审理后发现,那份合同的签订人是俞某,上面盖的是工程技术资料专用章,而俞某并无权代表被告签订合同,虽然这批模板确实用在了被告的工程中,但根据有关规定,该合同应被确认为模板公司与俞某个人签订,相关责任应由俞某承担。据此,法院驳回了模板公司的诉请。因当事人俞某失踪,模板公司无法追讨近百万元的货款。
工程违法层层转包是祸根
江北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某某直言,与建筑工程有关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纠纷案的频发,和工程违法层层转包、多级分包有直接关系。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建建筑工程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必须持有资格证书,自然人不得承包工程。从表面来看,现在建筑工程都由一些有资质的大公司承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位专门承办合同纠纷的律师向笔者介绍说:现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违法总包和分包的现象极为普遍,建筑公司承接了工程后,将工程分拆,然后进行转包,承包者中有些是没有资质的小公司,甚至是个人,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出去后,仅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对工程的管理实际上处于失控状态。
建筑公司将工程转包出去后,为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不愿出面签订合同或筹集资金,同时又规定承包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相关合同。一些承包人因为资金紧缺,而承包工程又需要购买建材或租用设备,便私自以建筑公司名义与供货商、出租人签合同,因对方要求盖章,承包人又无法拿到建筑公司的公章,便用技术专用章等代替,一些承包人甚至私刻、伪造公章。
包工头等分包者与建材公司、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一旦出现纠纷,缺乏实力的包工头往往选择逃匿。此时,剩下的工程便由建筑公司真正接管,最终的工程验收、与业主单位的款项结算等也由建筑公司完成。为了追讨货款和租金,供货商、租赁公司便起诉建筑公司,但大都败诉,而作为被告的建筑公司最后不但毫发无损,甚至可以坐享利益:因为包工头出面购买或承租的建材、设备他们实际使用了,却无需承担责任。
工程承包行为亟待规范
张某某介绍说,此类纠纷涉及的金额非常大,引发的后果也较为严重。在案件判决后,败诉方大多不服,频频涉法信访,有的甚至发动员工到建筑公司围堵工程,一些企业因巨额款项被拖欠而濒临破产,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对此,江北法院提出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工程承包,杜绝承包商层层发包、转包行为,建立严格的资格审查准入备案制度,同时,可考虑建立各项目经理(实际承包人)对各自负责的工程项目范围内拖欠款纠纷的协调解决责任制;第二,有关部门可考虑出台措施,规定对下一级施工方因故不能支付货款和租金的,可直接从上级发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以促使建筑企业树立管理和责任意识,防止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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