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公共安全罪一般情况之下是由人民检察院主动发起公诉程序。
这种危险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性质极其恶劣,对社会大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凡是涉及到公诉方提请诉讼的事宜,必将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
众所周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它代表着国家以及广大公众的利益,对于那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追责。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例如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若被害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对自身的人身、财产权益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采取任何行动,那么被害者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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