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
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
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
凭出境证件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5、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1、家庭户分户、立户
(1)家庭户分户、立户的条件:
a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关系,由分户、立户条件的。
活动平房、临时租房借房、单元房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
b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立户
2、居民住宅小区立户
(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立户的申请。
(2)居民住宅小区合法建设、销售的证明。(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必须齐全;属于单位自建、城中村改造等非商品住房必须有建设审批手续)。
(3)民政部门出具的新建小区街、路、巷及编制的门牌号码证明。
(4)小区及楼房平面图。
(5)业主花名册。
1.出生申报
2.收养申报
3.恢复申报
4.其他情形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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