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怀孕,彩礼退还款问题
时间:2023-11-12 00:40:12 1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彩礼是传统习俗,男方支付给女方家庭财物以换取婚姻。离婚后,如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法院应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生活困难。离婚是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在领取结婚证和怀孕之后,彩礼通常不需要退还。但是如果之后双方离婚了,并且其彩礼给付导致了男方生活困难的,可能需要退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领证怀孕离婚,彩礼如何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冷静期自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与对方继续交往的,应当及时办理离婚登记,并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彩礼。因此,在领证怀孕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予以退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彩礼的退还金额可能会因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如果无法协商,夫妻双方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裁决。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双方应充分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彩礼退还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在领证怀孕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予以退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彩礼的退还金额可能会因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因此,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充分沟通,尽量达成一致意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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