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时间:2023-08-01 11:35:11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若在外地打工拖欠工资,在当事人的户籍地是不可以起诉的,当事人仅可以在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处进行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私募基金投资期内投资人可以退出吗

私募基金退出期

私募基金的退出期是指一个私募基金在完成它的任务后退出市场的的时间,私募基金的退出期是根据私募基金的发展情况而定的一个具体日期。私募基金的退出的时间的早晚,也与市场的需求有关。

私募基金以获得中期投资回报为目标。他们不会长期投资于某一公司,他们在投资于某一公司之前就会考虑如何收回投资和回报。

私募基金退出方式

私募资金一般有三种退出方式:目标公司上市、股权转让、减资或清算。

1、目标公司上市

目标公司上市,即所谓的首次股票公开发行。目标公司上市后,私募基金可以卖出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票,成功退出。

无论对于私募基金而言,还是对于目标公司而言,目标公司上市都是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最好途径,是私募基金最理想的退出方式。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目标公司一旦上市,其退出时机的选择就很自由,而且,一般情况下,目标公司上市后,其退出获得的溢价会很高。因此,私募基金在选择目标公司时,就会考查目标公司在近期的业绩能否达到上市要求,其股权结构适合在哪个市场上市。另外,他们在包装目标公司方面的经验以及他们在证券市场方面的资源网络也有利于目标公司未来的顺利上市。

对于目标公司而言,在引入私募基金的时候,一般也会管理层持股作出安排。目标公司上市后,一旦限售期结束,大部分的管理层便可以实现其利益,者对于管理层而言,无疑是最好的激励;此外,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并奖励给职工,这就为目标公司上市后采用期权等一系列激励员工的方式,保持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竞争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因此,这些措施有助于激发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积极性,推动目标公司达到上市要求。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即私募基金通过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从而实现退出。虽然目标公司上市是私募基金最好的退出方式。但是,上市并不是每个目标公司都能做到的。股权转让的退出方式也是不错的选择,特别是在股市行情不好时。股权转让退出方式也有它的优点;私募基金可以任意时候将其持有的股权变现,而且与目标公司上市相比,这种退出方式操作程序比较简单,成本也低很多,并且适合各种规模的目标公司。

具体而言,私募基金转让其股权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内部公司内部转让,另一种是向目标公司外部转让。

内部转让包括目标公司原有股东转让、向目标公司管理层转让以及向目标公司员工转让。一般而言,在私募股权融资协议中约定回购条款,既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目标公司就必须以适当的方式以约定价格(或者约定计价方式)回购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股权。这里说的适当的方式就包括约定的主体(原股东、管理层或员工)进行回购。

外部转让是指私募基金将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向目标公司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包括其他私募基金、战略投资者等)转让。这种转让必须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有些私募基金会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目标公司原有股东必须同意私募基金转让其股权,甚至要求目标公司原有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3、减资或清算

减资或清算,即通过减少目标注册资本或者清算、解散目标公司,从而实现私募基金的退出。

减资或者清算都是私募基金和目标公司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如果目标公司因为某种原因经营不成功,在不能上司,也无人愿意受让私募基金所持有额股权的情况下,就只能走这一步。

减资尚能维持公司的存在,而清算则需解散公司,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采用的退出办法。

私募基金有哪些形式

1、公司型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需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需在200人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这样,对私募基金来说,就可以灵活约定,投资人获得多少比例,而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获得多少比例。但是,因为投资人可能会不断进入,这样从公司形式上就需要增资,而增资又需要股东的多数决,开股东会和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增加了繁复程度。此外,由于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各种税费,将导致投资人的收益有较大折损。

2、有限合伙型

首先,除法律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自己的投资为限承担责任,基金经理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由于资金由基金经理运做,基金经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就比公司型的利润分配方式更进一步,不仅是分配利润,而且还有承担损失,这对于投资人多了一种保护。但是,对基金经理个人则成为一个太大的压力,尤其在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的情况下,因为自己的劳务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利于私募基金的行业发展。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信托型

信托型私募基金需要委托信托机构通过出售资金信托份额,按照信托法律规定,资金信托的份额不得超过200份。信托的销售已经不同于私募,购买人与基金经理之间已经被信托公司所隔离,整个信托计划成为投资资金,信托公司取代购买人(真正的投资人)行使投资者权利。在这个模式中,增加了一层法律关系。同时,因为信托机构的介入费用增加,对投资人的收益有所折损。

4、契约型

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资金仍在投资人帐户中,投资人授权基金经理操作。这种模式对投资人的收益折损最小,但是,同时对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的保障最小。鉴于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资金没有发生转移,没有形成信托财产,所以,对于这种委托理财关系应当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这样,在因为投资亏损或者收益分配纠纷出现时,诉讼将成为最后的保障。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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