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2、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3、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4、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有以下解释: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以上就是对物上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的相关解释。行使代位权需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明确的债权,同时该债权还需要在已届清偿期。并且该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使得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满足了以上情形,就可以行使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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