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李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无牌轮式装载机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妻子、一双儿女、父母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另查事故车辆无牌轮式装载机系王某、孔某共有,由俩被告合伙经营,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法官释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驾驶的轮式装载机属于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的范畴,被告王某驾驶轮式装载机上道路行驶,应当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即俩被告按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由投保义务人,即轮式装载机所有人被告王某、孔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俩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共同连带赔偿原告11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2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官提醒:轮式装载机所有人或管理人对需上路的装载机应事先投保短期交强险。
根据《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是不能随便投保短期险的,只有以下4种情况可以办理短期交强险:
1、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2、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3、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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