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以下简称综合要约),或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提出收购其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当继续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并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收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要约收购上市公司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对持有同类股份的股东一视同仁
收购人提出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综合要约,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无豁免提出综合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合法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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