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若男方缺乏实际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女方有权与男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女方可以考虑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只要父或母一方向人民法院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具有生养关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上出现伤残,导致其无法继续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
(2)与子女同居一室的一方未能尽到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等恶劣行为,或者其与子女的共同生活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了实质性的危害;
(3)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且愿意跟随另外一方共同生活,而该方也具备足够的抚养能力;
(4)具有其他合理的、明确的理由,需要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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