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洛市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申请
2、受理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3、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不符合申报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审查: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准予许可,批准或不准许许可批准意见
5、决定(2个工作日)
二、商洛市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商洛市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设定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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