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以及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当这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会恢复执行。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充分且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等到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之后,人民法院会再恢复执行。
素 材 : 中 止 执 行 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问题涉及到中止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0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实施,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解除。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
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认为需要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停止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达成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终结执行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中止期间,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中止执行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损害。同时,行政机关中止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解除。在某些情况下,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包括当事人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停止执行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实现或者达成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终结执行的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总之,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但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会及时恢复执行。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中止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采取一系列补救措施,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解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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