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哪?究其根本原因有两条:一是税务机关执法刚性严重不足;二是税务机关没有一套切实可行、易于操作的建账管理方法。如果要想在全国从根本上扭转个体建账的被动局面,我们就必须下决心解决上面这两个实质性问题。笔者认为,在纳税人建账管理工作上必须坚持有罚、无免、从高、就低的八字原则,即采取逼其就范、迫其建账的方法。
(一)有罚——不建必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对建账违法违规的行为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账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建账管辖权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以上充分说明国家的法律法规已经赋予了税务机关对违法不建账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然而,据不完全了解,全国大部分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应建账而未建账行为没有实施严厉处罚、甚至完全没有处罚。大多数认为依法建账户户多面广难度大,不好罚,不如定额好管理,因而采取不理不睬、得过且过的消极态度,人为淡化了依法建账的刚性。所以,我们必须真正增强依法建账的刚性,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应建账个体工商户则必须建账,责令限期不改者必罚,情节严重者一定实施重罚。
(二)无免——无账不免。
我们知道,2003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调高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这一税收政策,各省市税务机关相继制定了调高个体户起征点的规定,虽然调高的幅度不尽相同,但与原起征点相比调高的幅度很大,以锦州为例,增值税起征点调至辽宁省国税局规定的最高限额,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此项政策的出台立即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这无疑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宏观调节社会分配、税收优惠向下倾斜的重大举措。税务机关如何把这一政策落实好、运用好,的确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不难想见,起征点的大幅度提高,将有相当部分个体工商户因为达不到起征点而享受税收免征的优惠,而起征点——销售额(营业额)的准确确定,便成了落实好这一税收政策的核心和关键问题。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普遍采取的是业者自报、实地核查、分类(户)核定的做法。纳税人自报自不必说,实地核查也只能是看看铺面、点点存货、问问经营情况,直接能反映销售额的依据几乎没有,分类核定也只不过是搞一搞典型调查,调查内容无外乎上述这些方面,之后是进行一下比较,评出大致等级,反映销售额的直接依据仍是没有。这也就是说,核定的销售额是不能确保准确的,甚至相距甚远。所以,笔者认为,落实国家税收起征点提高的税收政策之时,就是我们税务机关开展建账工作的大好时机,我们完全可以借这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把个体工商户的建账工作抓起来,现在要求个体户必须建账、建实账(如何建实账后面有阐述),否则不予享受起征点提高的税收免征优惠政策以及其它税收优惠政策,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迫使其建账,不建账绝对不给其优惠。这也是税务机关强化税收管理的有利良机,我们千万不要错失这个良机。在建账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让应建账的(包括两薄)业户都建起来;第二步是研究解决真与不真、实与不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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