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不还款是民事纠纷。担保是指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余额管理拓宽银行担保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放宽境内
银行为境外
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政策,为我国企业对外走出去在金融信贷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依据此次通知的规定,这种放宽首先表现在审批制度上。外管局将银行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由原来的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即外管局根据我国的对外担保状况、银行的资产负债、上年度的对外担保业务情况为依据,为境内银行确定每年对外
担保余额指标,只要银行的对外担保是在核定的额度之内,就不再需要向国家外管局逐笔审批,大大简化了开办此项业务的手续。
银行将积极申请额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走出国门去海外开点设厂甚至吞并国外企业的趋势愈发明显。通常来说,企业境外投资时需要在当地进行融资活动,但由于我国企业缺乏信用记录等,在海外投资时很难获得境外银行的信贷支持。这时候,就往往需要国内银行通过开具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对外担保。可以说,这项业务的发展是在伴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的。
此前,外管局已经特批了中行和工行对外担保采用余额管理制度。此次通知将余额管理由工行和中行两家银行推广到所有的外汇指定银行。
招行主管海外投资的离岸业务部总经理林大水表示,工行和中行获得试点之后,包括招行在内的各家银行要求都十分强烈,这次外管局通知发出之后可以说满足了大家的愿望。林大水预计,通知发出后,各家银行都将积极申请,并争取尽可能多的额度,这项规定的出台对银行和企业双方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预计相关的业务将有长足的增长。
多项风险控制措施
通知还规定,在余额管理的基础上,各家银行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而针对一家企业法人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的一半,以及外汇投资(参股)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
华一银行行长江天锡表示,这几项规定显示出监管层对对外担保的审慎和必要的限制,毕竟由于国内银行对企业的海外投资监控比较困难,相对的风险也较高,监管层的这些规定在促进这项业务的同时也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控制。但是,这样的话,如果真正遇到中海油收购优尼科这样的情况,目前20倍的限额恐怕会不够用。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