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初步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的必备文件。今后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必须通过初审,项目用地才能批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立项);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文件(立项)服务联系单;或其他基础文件。
3。规划用地红线图(原)或征地测量分界线图(原)、建设项目区位置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4。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及附图(复印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报告;
6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复印件);
7。已完成方案设计的项目应提供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布置图;
8。提供其他资料(如项目所在地地形资料光盘)。
上报省级,并附上项目所在县(市)和受理初审申请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表。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标明项目用地范围。
3。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涉及基本农田的,发给项目地方规划。建设项目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要规范农地流转的,附《县政府关于标准农田流转的请示》和《省农业厅关于本项目涉及标准农田流转的意见》。
报国务院后附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评价报告;
3。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会议纪要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听证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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