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
如何补办结婚证
双方持有本人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明书》。可委托他人办理,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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