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承认彩礼的,法律没有禁止结婚给付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带有胁迫情形,非自愿的索取彩礼。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自愿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彩礼的行为是可以的。
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婚前给付彩礼是当地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要量力而行。夫妻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不能把彩礼多少视为感情厚薄的标志。给付彩礼一方要保留好支付的凭证,尽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物品的可以要求出具收条。以后发生争议时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取彩礼一方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结婚后未同居生活的,要返还彩礼。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可以扣除。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起诉。
民法典规定是否承认事实婚姻
我国民法典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要想取得法律承认,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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