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包括以下类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以及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3)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转让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3)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3)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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